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1195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村**号。被告人邱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8时4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乘坐868路公交车欲至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21世纪太阳城公交站转车,公交车到达该站后,被告人邱某某因自身原因错过站台而未能下车,该公交车继续行驶。被告人邱某某仍要求公交车司机立即停车供其下车但未获满足,遂不顾其他乘客阻拦上前拉拽公交车司机的胳膊,导致868路公交车偏离车道并采取紧急制动,案发时该公交车实际载客10余人。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邱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邰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拉拽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花 扬
检察官助理:余荣杰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8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