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来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75********,土家族,初中,来凤县**驾校教练,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湖南省龙山县**路**宿舍,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经来凤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7日被来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北省来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来凤县**驾校教练邱某某为了使外籍学员能快速的办理驾驶证报名登记,邱某某多次到来凤县**镇**路“**”打印店内找兰某某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凭证”。兰某某使用带有公安机关派出所印章真的“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凭证”扫描成电子档,更改电子档人员信息后打印出假的“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凭证”,被告人邱某某自己或委托顔某某(另案处理)将假的“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凭证”从打印店取回后,邱某某将假的“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凭证”用于驾驶证报名登记审核。经核查:2018年期间,被告人邱某某在“**”打印店办理并使用了39张假的“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凭证”。
2019年7月7日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照片、学员名单、虚假的“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凭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顔某某、兰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伙同他人制作虚假的“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凭证”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朝辉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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