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1〕60号
被告人邱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51998********,初中肄业,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谷城县,家住湖北省谷城县**镇**街**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邱某某因偷越国境被勐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芒信分站执勤民警查获并处以行政处罚。同年8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邱某某欲从中缅边境“**-**”号界桩附近“**场”便道非法出境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几日后,被告人邱某某未按民警要求等候处理,在他人安排下非法出境到缅甸老街。同年11月10日14时37分许,被告人邱某某从中缅边境“**”号界桩附近**公园便道非法入境后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分站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活动轨迹等;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等;5.辨认、讯问等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前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青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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