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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 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与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晚22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酒后驾驶鄂S****1小型汽车沿武汉市洪山区石牌岭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石牌岭路第十七干休所时,遇到洪山区交通大队在该处检查酒驾。交警示意被告人邱某某停车接受检查,其拒不配合、故意冲卡,后交警将车辆截停,并使用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测试,当场检测结果为92mg/100ml。交警准备将被告人邱某某带离进一步做抽血检验,被告人邱某某的朋友文某某、哥哥邱某乙(均另案处理)阻碍交警执法,在制止三人不法行为的过程中,交警钱某某的左手被被告人邱某某咬伤,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随后,交警将被告人邱某某送到汉阳医院醒酒中心抽血并约束醒酒,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邱某某静脉血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1.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表、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抓获及破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扣押和发还清单、呼气酒精检测报告、抽血检测视频、图片、损坏制服照片、民警手部受伤照片、门(急)诊通用病例、人民警察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邓某乙、文某某、邱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5.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和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以暴力方式阻碍交警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正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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