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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男性,汉族,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6614,初中农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罗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1日,被告人邱**酒后驾驶湘G****1号重型厢式货车准备由罗平上高速至昆明,20时48分许行至汕昆高速1644公里400米处**北收费站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77mg/100ml。经曲靖市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邱**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99.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朱*的证言;3、被告人邱**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海莲

(院印)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邱**被取保候审(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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