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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11979********,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楼村**号内1户,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2404,青岛**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客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富春江路与江山路路口被民警查获。民警发现邱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2.6mg/100ml,后民警带其到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备检。经检测,邱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证言;3、呼气检测单、鉴定意见;4、被告人邱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拘役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春芳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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