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辽宁省辽阳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区,住吉林省洮南市**乡,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7时57分许,被告人邱某某醉酒驾驶蒙D-*****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洮南市**乡**石油加油站内倒车时撞上王某某停在加油站内的吉G-*****号小型轿车,致车辆损坏,经检测,邱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含量为10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王某某、梁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崔 宇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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