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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1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小车从武宁县**镇**村**组往**村**组方向行驶,途经****道**产业园十字路口时,与****道自西向东方向行驶的朱某某驾驶的赣******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邱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后再返回现场。经鉴定,在送检的邱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14.39mg/100ml,在送检的朱某某血液中未检出酒精成份。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邱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朱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复印件、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廖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九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号,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九司鉴中心[2020]车安鉴字第***、***号,九司鉴中心[2020]车痕鉴字第***;5.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幸莉莉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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