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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4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乡**村**组,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路**栋**。因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4月28日被寻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被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寻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符的赣******二轮摩托车从寻乌县城往寻乌县**乡方向行驶,途经寻乌县**乡**附近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筛查棒测试,涉嫌酒驾,随后,民警将被告人邱某某带至寻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邱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3mg/100ml。

被告人邱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传唤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2.现场照片;3.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状况检验报告书;4.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李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某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红斌

检察官助理:朱琳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路**栋**,联系电话17679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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