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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9月1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金祥乡附近乡道时被巡逻民警查获。2020年9月8日经白城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邱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苑鹏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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