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系长春**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员工。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区**栋**单元**室。(户籍地:榆树市环城派出所管内)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于2020年12月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告知被告人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邱某某于2020年10月16日20时许,饮酒后驾驶吉J****5号东南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南关区金宇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华顺街交会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5.5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仪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高速公路入口数据查询结果单;
(二)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婉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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