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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784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鹤山**科技制作有限公司技术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村民委员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叶辉的见证下对被告人邱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邱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酒后驾驶粤J****8号小型轿车在鹤山市**镇**村高速桥底路段碰撞由被害人谭某某驾驶的粤J****1号小型轿车(搭载被害人吕某某)造成邱某某、谭某某、吕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群众报警,邱某某留守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经检验,邱某某的血液样本里酒精含量为200.99毫克/100毫升,达醉酒标准。案发后,邱某某向谭某某、吕某某合共赔偿了人民币65000元,并取得了二人的谅解。

鹤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邱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向被害人作出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邱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纲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常住地址为广东省鹤山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号。

2.案卷材料共二册。

3.视频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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