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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1131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丹棱县,现住丹棱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傍晚,被告人邱某某在丹棱县**镇**街黎某某家吃晚饭时饮用了白酒。邱某某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Z*****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邹某某从黎某某家出发,经墨池街、江陵路、端淑大道往丹名路方向行驶。21时10分许,邱某某行驶至丹棱县西雅图酒店外路段时,遇交警检查,邱某某拒不配合。交警将邱某某强行带到丹棱县人民医院,经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04 mg/100ml,并抽取血样送检。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邱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06.5 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邱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丹梅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住丹棱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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