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78********,汉族,初中文化,原农村客运驾驶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云C*****的农村客运车辆行驶至大关县翠华镇龙洞路一中路口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即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4mg/100ml,经抽取其血样鉴定,检验结果为:邱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13.30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彭某某、姜某某证人证言;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咏忠
(院印)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5页。
3.主要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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