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577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住曲靖市马龙区**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昆磨高速公路往昆明方向,行驶至昆磨高速公路28公里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5.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抽血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虹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住曲靖市马龙区**乡**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5911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壹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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