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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41978********,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龙陵县人,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龙陵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5月9日被龙陵县公安局**派出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龙陵县公安局**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邱某某在值班律师证明的情况下,自愿向本院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邱某某驾驶云******号的小型轿车自龙陵县**镇**社区****方向沿**坡便道驶往****方向,20时25分许,当行驶至**坡**往东2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龙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依法对邱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检测,结果显示211mg/100ml。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邱某某血样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76.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提取、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被电话传讯后,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向检察机关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静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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