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288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34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结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AF3****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上沙村村口与秦某某驾驶的粤EN****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检验鉴定,邱某某血液中酒精的含量为12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全

2020519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1813****;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