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9〕587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6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经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月24日21时20分,被告人邱某某酒后驾驶渝A*****小型汽车,在咸安区青龙路往永安大道方向行驶。途经咸安区永安大道桂花城路段时,与金某某驾驶的鄂L*****小型汽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金某某打122,110 报警电话报警。交通民警在现场调查交通事故发生情况时,发现邱某某身上有酒味,口头传唤将邱某某带至咸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随后将血样送到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血样中乙醇含量,结果为228.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2.证人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怡泉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咸宁**工业园湖北**有限公司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