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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号,住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套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什邡市禾丰场镇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挡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随后邱某某被带到什邡市第二医院抽血留检。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邱某某的血样中乙醇,浓度为94.4mg/100ml。

被告人邱某某被挡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虽无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云辉

                                       检察官助理 刘  园                                               

2021年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四川省什邡市**镇

**村**组**号家中

2.案卷材料二册,证据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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