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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91971********,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大邑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8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0时左右,被告人邱某某饮酒后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金鑫”牌电动四轮车搭载一人,从大邑县青霞镇红棉小区出发,沿晋原镇子龙街往迎春广场方向行驶。当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驾驶该车行驶到大邑县晋原镇子龙街化机厂外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邱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四轮车车辆种类属性为乘用车,属于汽车,属于机动车。经检验,邱某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3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林艳

2020113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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