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街**号,住威远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5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晚18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威远县严陵镇家中吃饭并饮酒,当日晚21时许,驾驶小型客车从严陵镇西泰苑小区往威远县人民医院行驶,行驶至严陵镇五云路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抽血鉴定,被告人邱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97.6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血样提取表、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定均

检察官助理:刘冰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19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