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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蒲检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31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街道**社区****2013年11月21日,邱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8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15日因犯强奸罪被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19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2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车主文某甲)搭载文某乙、毛某某从健民路一面馆出发沿健民路行驶。23时15分许,邱某某驾车行驶至鹤山南路106号外路段处被执勤的民警挡获。经鉴定,邱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登银

                               2021年3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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