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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楼村**组。被告人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7时04分许,被告人邱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小型轿车沿灵璧县灵城镇迎宾大道自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道**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邱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1.66毫克/100毫升。被告人邱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灵璧县公安局提取的查获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攀登

检察官助理井梅

2020年6月23日

附: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灵璧县尤集镇邱楼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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