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邱某某曾因酒驾于2015年9月2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泉山大队行政罚款1000元,驾驶证扣12分。被告人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酒后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萧县**镇**村东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l10.63mg/100ml。
被告人邱某某于2020年4月23日经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及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行政处罚结果单等书证,证明被告人邱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曾因酒驾被行政处罚,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涉嫌醉驾。
2.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2020年4月19日晚和邱某某等人在**公鸡馆饮酒,邱某某饮酒了,酒后邱某某怎么走的不清楚。
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20年4月19日晚和王某某等人在**公鸡馆饮酒,自己饮用了白酒和啤酒,酒后驾车行驶至**村东头路段时被交警查获,对乙醇检测结果无异议。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l10.63mg/100ml。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证明邱某某被查获及抽血检测的过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曾因酒驾被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永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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