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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兖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21986********,山东省济宁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现住济宁市高新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邱某某酒后驾驶海马牌轿车(车牌号:鲁******)顺**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集团西门口等红绿灯时,被告人邱某某睡着。后被出警民警查获。经鉴定,从被告人邱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信息结果查询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鑫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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