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2020年8月6日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车架号码: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当其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海傍南路路段时,与一辆自行车碰撞发生事故,造成邱某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群众拨打110电话报警。
经鉴定,被告人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慧华
检察官助理 陈 悦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502420****
2.案卷材料1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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