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因犯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2月9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于2014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5日由广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01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AS****的小轿车搭载其朋友“阿熙”、“小明”、“阿胜”,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阳光北路出法政街北24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被告人邱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梅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16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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