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饮酒后驾驶粤FY****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盘古北路进381省道北408米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粤RE****二轮摩托车发送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被害人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邱某某明知被害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调查。公安人员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被告人邱某某有酒后驾驶的嫌疑,遂将其带至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经检测,从送检的被告人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91.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向被害人王某某赔偿人民币8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代建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20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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