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牛肉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村**栋**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12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2时4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酒后驾驶粤**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至福田区皇岗公园街加来酒店路面停车场后,坐在驾驶位上鸣笛,被路人刘某举报。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处置,并对被告人邱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邱某某不配合呼气,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在去医院途中,被告人邱某某完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28mg/100ml。
经广东华大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2.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邱某某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驾驶证复印件,涉案车辆信息和驾驶证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刘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被告人邱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刘某、张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车轨迹查询截图,代驾订单截图,监控录像,执法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符合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雪锋
检察官助理:陈乐平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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