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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3197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广州市白云区**路**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号地下2020年9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时46分,被告人邱某某持准驾车型为“C1E”的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粤AD****号小型轿车从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出发,途经西华路出长福新街西76米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认定,被告人邱某某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95.9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

2.公安机关的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萧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宇

2020年121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3808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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