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诉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301962********,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住福建省建宁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建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中午,被告人邱某某在家中吃午饭,期间喝了二两左右“追风八珍”酒,吃完饭后,邱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家里出发往建宁县里心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建宁县里心镇**村路口路段,被正在开展交通纠违的公安民警查获,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63mg/100 ml,民警随即将邱某某带至建宁县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其静脉血样,并委托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对抽取的邱某某血样进行乙醇含量进行鉴定。2019年3月16日,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所送邱某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33.11mg/lOOml。邱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 机动车
2019年3月12日16时33分,邱某某被传唤到建宁县公安局里心派出所接受讯问,邱某某如实供述了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建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非盗抢车辆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新时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建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危险驾驶案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国勤
2019年4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建宁县**镇**村****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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