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9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住昆明市西山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在昆明市五华区**公园旁边酒吧饮酒后,驾驶云******号“捷豹”牌小型轿车,行至昆明市**路**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邱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7.53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金艳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居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5388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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