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赣州市赣县区**局职工,持准驾“C1”类机动车驾驶证,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大道**号**栋**室,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大道**号**栋**室。因本案,2019年12月1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 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邱某某饮酒后驾驶赣B**号小型轿车沿赣州市章贡区**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大桥火车站桥头路段时,见有民警检查酒驾,遂弃车逃走,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民警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告人邱某某拒不配合。随后,民警口头传唤被告人邱某某至赣州市人民医院南院抽血并封存,检测结果为16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单等;2、鉴定意见: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珺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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