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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1578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051970********,汉族,专科文化,群众,户籍及现住址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路**号**园**栋**单元**号,经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路与东二环交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7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河北医科大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其他证明材料:查获证明、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                                    

检察员:李绍军

2019121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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