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0119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室,住户籍地,务工。2015年因寻衅滋事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行政拘留七天。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21时38分许,被告人邱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冀T5****白色福克斯牌小型汽车从饭店出来回家,途中经过衡水市和平路维明街交叉口附近时,被衡水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遂对其进行抽血检验,后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邱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9.90mg/100ml,邱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发破案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俊芝
检察官助理:秦子萌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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