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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0119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室,住户籍地务工2015年因寻衅滋事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行政拘留七天。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年6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21时38分许,被告人邱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冀T5****白色福克斯牌小型汽车从饭店出来回家,途中经过衡水市和平路维明街交叉口附近时,被衡水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遂对其进行抽血检验,后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邱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9.90mg/100ml,邱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发破案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俊芝

检察官助理:秦子萌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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