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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3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31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蓝色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美里路与美里西路路口南侧时被民警查获,后依法带其前往医院提取血样。2018年4月4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邱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5mg/100ml,达到醉酒值,系醉酒驾驶。

2019年3月5日,被告人邱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飞

检察员:周梅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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