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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464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0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路**号**公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邱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本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2时5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醉酒驾驶琼BA****号“别克”牌小型汽车,途经三亚市崖州区解放路四路图雅幼儿园前路段时,被执勤的公安干警查获。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BA****号“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2.书证: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所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邱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建议对被告人邱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路**号**公寓**,1510981****;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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