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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79********,汉族,小学文化,海城市**镇北海集团**,户籍地、现住址海城市析木镇**村(**屯)85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海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5日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某于2019年3月15日19时许,醉酒驾驶辽C****8号夏利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海城市析木镇老段花店门前路段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将由南向北行走的行人路某甲(被害人,女,43岁)、路某乙(被害人,女,45岁)撞伤后逃逸,车辆驶出一段距离后被李某某截停,后邱某某被出警的海城市交警队民警抓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邱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52mg/100ml。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路某甲头部损伤致脑挫裂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颅骨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邱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路某甲、路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与归案经过、海城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信息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海城市公安局交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急诊及入院病例、机动车扣押及发还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路某甲、路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晓宇
助理检察员:  张适麟

2019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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