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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298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5年1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办**社区****号,住龙岗区**街道**大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时09分许,被告人邱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F***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大道龙城广场地铁站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邱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64.46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结论;4.视听资料;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淑君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7*******,担保人刘某某联系电话为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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