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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70********,汉族,初中文化,随县**水系**处退休职工,户籍地湖北省随县**镇**路**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由随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至随州市两水**居委会**超市门前路段时,与路面施工残留水泥渣堆发生相撞,造成邱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系**超市老板)报警。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进行调查时,发现邱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将其送至随州市曾都医院接受治疗并组织医护人员对其提取血样密封送检。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从送检的邱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8.12mg/100ml。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无号雅奇牌两轮摩托车转向系、制动系、照明和信号装置均符合安全技术条件.

经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邱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邱某某身份信息表、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信息查询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随州市中心医院《病情证明书》、鉴定意见告知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抽血照片;5.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华

2020年7日23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97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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