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现住盘州市盘江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邱某某驾驶贵BDL3**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盘关镇沿**道往**方向行驶,23时15分行驶至**街道**村乡村便道**路段处时与行人梁某某相撞,造成贵BDL3**号小型普通客车前端轻微受损及行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邱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被带至盘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医院提取血样。
经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邱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某无责任。
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邱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09.40mg/100ml.
2020年8月13日,邱某某与被害人梁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1.53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液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邱某某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邱某某户籍信息及查获经过、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2.被害人陈述:梁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 (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检字第D0775号)、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 (川旭鉴【贵-盘】(2020)车鉴字第403号);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4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建议从轻处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邱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敏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68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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