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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二部刑诉〔2020〕1013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1时44分许,被告人邱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永春县东平镇鸿安村G356线133KM+300M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20年5月1日22时35分,邱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7.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邱某某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4.现场调查等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尤小娟

检察官助理:高海龙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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