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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邱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21979********,汉族,初中,出生地江西省于都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大道**号**府**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邱某某饮酒后驾驶赣BA****号小型轿车沿着赣州市章贡区**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都门前路段时,发现前方有民警设卡检查酒驾遂靠边停车,交警上前对其检查时,被告人邱某某拒接民警的依法检查,后民警将被告人邱某某带至赣州市**医院南院提取血样并封存,并委托赣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1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等其他证据材料: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谌健 

                                 2020年3月13日  

附: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贰册,证据目录壹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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