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8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系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苏木**村**社**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小区**期**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2时54分,邱某某醉酒驾驶黑色蒙K**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达拉特旗树林召镇21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东达小油路交叉路口处左转,沿此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达拉特旗第四派出所门口处调头,沿东达小油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旧东达绒衫场门口时,调头沿东达小油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恒润小区13号楼,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血液酒精含量134.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婷
检察官助理:李琴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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