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Z98号
被告人邱某甲,曾用名邱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城口县,公民身份号码500229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城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邱某甲在城口县咸宜镇青龙村王某某家中吃饭并饮酒。同日22时许,邱某甲酒后挪车回家穿越公路时与货车司机席某某发生纠纷并斗殴,后席某某驾驶牌照为鄂C9****的大型货车离开现场,邱某甲随即驾驶其牌照为苏MV****的小型汽车从咸宜镇青龙村出发向城口县鸡鸣乡方向追赶,行至青龙村杜马岗大桥路段时,车辆碰撞大桥护栏,致车辆受损,邱某甲继续驾车追赶席某某未果回到家中。民警接到报警后在邱某甲家中将其抓获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民警将其带至城口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2020年5月18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其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3.0mg/100ml。2020年5月21日,经城口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邱某甲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及检测视频截图、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视频截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现场照片、办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王某某、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及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邱某甲酒后驾车追赶他人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赖复贵
检察官助理:周彦廷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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