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港澳通行证:H0883****,大学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栋**楼**室,住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弄**弄**号。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1日、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0时00许,被告人邱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沪******的小型轿车,途经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弄**弄东方庭院内发生单车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邱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mg/ml。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邱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邱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邱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沪******的小型轿车于上述时间、地点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的事实。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民警于案发后将被告人邱某某带至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mg/mL。
3.驾驶证及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邱某某准驾车型为C1,具有小型轿车驾驶资格及牌号为沪******的小型轿车已依法登记的情况。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据证实,被告人邱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系单车事故,关于损坏的树木已赔偿的情况。
5.案发经过、查获经过、110事件单登记表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邱某某到案的情况。
6.身份情况信息证实,被告人邱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邱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青
检察官助理:陆依文
2020年4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000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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