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诉刑诉〔2016〕258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邱某甲在尤某某**镇水南一家小吃店喝了些酒。随后被告人邱某甲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后载邱某乙从城关镇水南往园溪村方向行驶,途经**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同日21时25分,被告人邱某甲在尤某某医院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邱某甲的血样检材中乙醇含量为9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邱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闽晟蓝司鉴所[2016]醇鉴字第424号鉴定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洪 蕊

检察员  王明敏

2016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6453****)。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