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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寻乌县**镇**村**小组**号,住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7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凌晨1时33分许,被告人邱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L6****小轿车,行驶至仲恺高新区陈江大道路段被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仲恺大队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63mg/100ml。经抽血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6.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春兰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1637****

2.案卷材料共2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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