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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海口市美兰区**里**号,现住址海口市美兰区**路**苑**栋**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海口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海口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邱某某与熊某某等六人在南大桥**店吃饭喝酒,期间邱某某喝了约2两白酒。2019年5月27日20时许饭局结束,熊某某送邱某某回家休息。当日22时许,邱某某睡醒后独自驾驶其朋友号牌为琼A2****的小客车去买烟,刚出海口市美兰区板桥路方圆花苑小区停车场左转进入板桥路,就撞到一辆停在路边的小客车以及路旁的树木。被害人报警后,交警随即到达案发现场并带邱某某到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检测,邱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58mg/100ml。经查,邱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邱某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案发后,邱某某已经向保险公司支付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收据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及方位图、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邱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鉴于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对邱某某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邱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方雄

书记员:郭婷婷

2020年5月26日 

附:1.被告人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其居所同住址,联系电话1888927****;

    2.案卷及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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