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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840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群众,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案发前在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务工,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2时42分许,被告人邱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00****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宝安区**街道**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邱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20.24 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秀娴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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