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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91966********,汉族,大专文化,武穴市**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日由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晚被告人邱某某酒后驾驶白色SUV小车(牌号鄂J****3)由武穴市**镇**路往**广场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至**路路口路段时,被设卡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当场呼气式酒精快速筛查棒显示其酒后驾驶,民警遂将被告人邱某某带到武穴市**医院抽血备查。当晚9时许,酒精测试仪测试的结果显示为123mg/100mL。

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邱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2.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信息查询单、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委托鉴定登记表、武穴市公安局**镇派出所到案经过证明等书证;2.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检查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4.现场查获照片;5.被告人邱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  亚  辉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穴市**街**号。

联系电话13581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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